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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一九六五年省卫校招收的中医(药)代培生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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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4/art_1229101516_309085.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一九六五年省卫校招收的中医(药)代培生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一九六五年省卫校招收的中医(药)代培生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一九六五年省卫校招收的中医(药)代培生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劳人复(87151

衢县劳动人事局:
你局巨劳人函(87001号文《关于一九六五年省卫校招收的中医(药)代培生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悉。根据原劳动部工资局(67)中劳薪字第94号文件规定精神,浙江省卫校(原杭州卫校)一九六五年九月招收的222名中医(药)学员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应从一九六八年七月毕业分配工作之日起计算。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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