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一九六五年省卫校招收的中医(药)代培生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一九六五年省卫校招收的中医(药)代培生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浙劳人复(87)151号
衢县劳动人事局:
你局巨劳人函(87)001号文《关于一九六五年省卫校招收的中医(药)代培生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悉。根据原劳动部工资局(67)中劳薪字第94号文件规定精神,浙江省卫校(原杭州卫校)一九六五年九月招收的222名中医(药)学员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应从一九六八年七月毕业分配工作之日起计算。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