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关于提高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人险(85)152号
(85)财行515号
浙民城字(85)347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民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常务会议讨论意见,现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十月起,对按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提高其补助费标准。
一、根据省委办[1981]24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按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4)217号、省财政厅(84)财行字第4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以及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困难救济费的精减老职工,根据当地财力,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补助费八至十元。
二、根据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人员,除按省民政厅一九八五年一月八日给各地、市民政局的电话通知发给每人每月物价补助五元外,现每人每月增发生活困难补助费三至五元。
三、根据浙组[1983]24号、(83)财行263号、浙人字(83)第55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和按浙老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困难补助费十元。
以上费用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在本通知下达前,各地自行提高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