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局关于从兵团、农场病退、困退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工龄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江省劳动局
关于从兵团、农场病退、困退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工龄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劳薪字(79)23号
最近,不少单位来信来函询问对符合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从兵团、农场病退、困退回城镇,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在兵团、农场期间的工作年限,可否与再次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工龄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凡是符合政策规定,并经县以上知青办公室批准病退、困退回城镇,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在兵团、农场期间的工作年限与再次参加工作的时间,可“去中间加两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上述参加工作年限计算规定,对已经上了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去中间加两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已满五年以上的,可由原单位发工资(包括学徒工发学徒待遇,熟练工发熟练工待遇),但应从本文下达之月份起执行,过去各地已经处理了的,如与此规定有抵触时,可以改过来,一律不予补发。这些人员,应列入本单位职工人数统计,其指标已经用于其他补员的,应在今年各单位的自然减员、补员指标中抵消。我省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也可参照办理。
一九七九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