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对一九六○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的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一九六〇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的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浙劳人险(84)217号
(84)财行440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省级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委办[1981]24号《关于转发平湖县采取多种形式就地解决精减下放人员困难问题的通知》和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局《关于给精减退职老干部以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规定,对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被精减退职职工进行了定期补助,使这部分同志的生活困难问题得到了照顾。但是,尚有一部分一九六○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现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生活确有困难,要求也给予必要的照顾。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上述人员给予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建国后于一九六零年底前从本省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经组织动员回家(不包括自动离职)的人员,动员回家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四年,目前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生活确有困难的,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注一)
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补助三十五元;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补助三十元;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补助二十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一九六○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其动员回家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四年,目前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生活确有困难的,每月补助十二至十五元。(注二)
以上经批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其补助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三、上述补助所需经费,由动员回家的原单位分别在行政、事业、企业有关费用中列支。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确定一个单位)负责;原单位已合并的,由并入单位负责。
四、已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的老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的老工人,他们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低于本通知规定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原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从批准之月起,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给予补齐。
五、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应凭现居住地的乡、街道组织的证明,由原动员单位填写《一九六○年底前动员回家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表式附后),按原动员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市、地、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省直单位由主管厅(局)批准。各市、地、县劳动人事部门和省直主管厅(局)应将补助的情况按表式内容(表式略),报送省劳动人事厅,每半年报送一次。
六、上述经组织动员回家的人员中,确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七、各地各单位对此项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情况,每年要进行一、二次检查,凡发现有固定经济收入或死亡等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发给补助费。
八、为了简化《关于给精减退职老干部以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中规定的审批手续,经与省委组织部商定,今后不再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直接由各市、地、县和省级主管厅(局)负责审查批准,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
九、本通知从一九八四年十月起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向省劳动人事厅联系和反映。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
一九六〇年底前动员回家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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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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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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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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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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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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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党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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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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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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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级别(标准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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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员回家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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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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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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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助理由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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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报单位意见
| 年月日
| 批准机关意见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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