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浙劳人险(86)128号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浙劳人险(86)1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的解答
浙劳人复(86)264号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你部市组(86)36号文悉。关于浙劳人险(86)1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经请示省委组织部,现答复如下:
浙劳人险(86)128号》《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35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是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函[1982]1号文件的精神规定的,仅适用于计算加发退休补贴费。凡涉及干部退离休和老工人享受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百退休费待遇等问题,需要确定或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1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及其他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