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区、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
被吸收录用为区、乡(镇)计划生育专职
干部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浙劳人函(86)63号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计生委办(86)7号文悉。关于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工龄计算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现复如下: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其在录用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吸收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九八六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