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统战部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落实原工商业者在“文革”期间附加工资处理问题的复函
中央浙江省委统战部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落实原工商业者在“文革”期间附加工资处理问题的复函
浙统[1984]第34号
浙劳人薪[1984]第99号
宁波市委统战部、市劳动局
绍兴县委统战部、县劳动局:
关于落实原工商业者在“文革”期间附加工资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原参加公私合营、国营的工商业者(指:原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和拿定息的其他私方人员),“文革”初期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而受歧视,在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时,有的企业只给同等级职工附加工资金额的一半;有的企业则取消综合奖,不给附加工资。
为了妥善处理这个问题,我们意见:“文革”初期,在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时,对原工商业者不给或少给附加工资的,应予以改正,他们应享有本企业同级职工一样的附加工资;在“文革”期间退休的,其附加工资应与职工一样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并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过去的不再补发。
一九八四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