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开展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劳培〔1992〕37号
各市、地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全省合格技工学校的复查评估工作拟在两、三年内完成。今年上半年先进行首批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要求
通过重点技工学校的评估工作,认定并命名一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较好、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的省级重点技工学校,发挥它们的示范作用,推动和促进技工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实现我省技工学校“八五”发展规划。
二、方法步骤
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采取学校申请,市地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我厅检查评定的办法。具体步骤是:
1、各校在学习有关文件,对照《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申请推荐条件》(见附一)的基础上,填写《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申请推荐登记表》(见附二),于3月20日前上报,省属技校报省主管部门,市、县技校报市、地劳动部门。
2、对申请参加评估的技工学校,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地劳动部门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申请推荐条件》进行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所属技校时,应征得学校所在地市、地劳动部门同意),于4月10日前将《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申请推荐登记表》报我厅培训处。
3、省厅于5月份组织检查组,按照《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另发)进行检查评估。
4、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命名、公布首批省级重点技工学校。
5、部属技工学校委托我省代评的,其申请、推荐、检查评估均按上述办法和要求进行。经检查评估确认达到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由我厅向学校主管部(委)提出评估意见。
三、加强领导
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劳动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加强领导,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完成。
浙江省劳动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一
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申请推荐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技全面发展的中级技术工人。
2、独立建制(不与中专、职工中专、干部学校、职业学校合办)。
3、努力扩大招生,实现办学规模、在校生人数(国家计划内招生,不含校外班)部属技校400人以上,地方技校350人以上。
4、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13000平方米(20亩)。
5、财务独立,学校有独立的帐号、帐册及财会人员。
6、教学设施比较完备、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
7、有实习工厂(场、店),主要工种(专业)操作技能训练能在校内进行;不宜建实习工厂(场、店)的工种(专业),有适应教学要求的模拟设施。
8、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健全,各项管理严格、规范。
9、校风校貌好;领导班子事业心强,团结开拓;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生尊师守纪,好学上进;校园绿化,整齐清洁。
10、教学质量好;毕业生实行“双证”四级工以上的毕业生占毕业生总数比例和参加省统考、竞赛成绩,在全省名列前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