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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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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7/art_1229101516_309198.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2150

1992)财工269

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29号《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增加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凡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底前离休、退休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离休人员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分为:红军时期六十元;抗日战争时期四十五元;解放战争时期三十五元;
退休人员按连续工龄分为:连续工龄为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的为三十元;连续工龄不满三十年的为二十五元。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为十五元。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离休、退休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从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次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市、地、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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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险〔1992〕150号  发表于 2021-3-12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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