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浙劳险〔1992〕150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对浙劳险[1992]150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2]197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经研究,现对省劳动厅、财政厅浙劳险[1992]150号、(1992)财工269号《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通知》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按离休人员标准增发退休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系指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凡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将浙劳险[1992]150号文增发的离退休金,列入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