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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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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7/art_1229101516_309182.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人培〔1991〕53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级各厅局、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7〕16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我厅浙劳人培〔1988〕84号《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切实发挥技师的作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八日




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聘任制度,保证技师充分履行职责,在生产业务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聘任

第一条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技师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择优聘任。
第二条技师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三条单位行政领导要与被聘者签订聘约。聘约应包括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遇、辞聘、解聘以及违约责任等事宜。聘约要具体、明确,便于执行,一经签订,即具约束力。
第四条技师评聘工作要逐步做到正常化、制度化。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有计划地开展技师评聘工作。要搞活聘任制,在技师任职期满后,允许和鼓励其他更能胜任者竞争技师职务。
第二章使用

第五条技师的主要职责是:
1、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中的难题。
2、参与或主持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3、纠正本工种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
4、传授技艺或绝技,担任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5、完成一定的生产定额。
高级技师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带领技师进行技术攻关,解决本工种高难度的操作技术问题;了解和掌握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发展动态。
第六条技师应在生产、技术改造、技术攻关过程中当好车间主任、工段长等的参谋和助手。所在单位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产和工作条件,让他们有责有权,并经常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七条有条件的行业或地区应组织技师开展技术合作攻关、技术咨询服务、技术交流、成果发布、操作表演等活动。
第八条各单位对技师的劳动定额要适量,不宜过高。让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培训技术工人等任务。
第九条技师仍属工人身份,由技师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考核

第十条技师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地对他们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技师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技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聘约的情况,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劳动态度、工作实绩、技术业务水平等。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对技师考核由技师所在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技师在履行职责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技师被解聘、辞聘、脱离本工种满两年的,如需再次聘用,应重新进行考评,合格者方能聘用。
第四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技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和支持技师参加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讲座、技术咨询、技术表演等活动。
第十六条对技师的培训,重点是要提高技师的专业理论和综合技艺水平,拓宽其知识面。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内外和本行业有关的科技发展动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生产中运用所需的有关知识。
第十七条对技师培训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指定本人自学和集中辅导相结合,通过典型实例进行现场教学,举办专题讲座和短期培训班等。培训的时间,技师每年不少于一个星期,高级技师不少于半个月。
第十八条技师要廉虚谨慎,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新技术,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充实提高自己。
第五章待遇

第十九条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享规定的职务津贴外,还分别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技师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第二十一条技师在任职期间被聘为高级技师的,取消技师职务津贴,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
第二十二条技师离开本工种生产岗位从事其他工作或被解聘、辞聘的,从次月起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章解聘、辞聘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定为不合格并予以解聘:
1、年度考核不合格,允许次年内再次考核一次,两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2、有经济犯罪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
3、由于本人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技师因工作调动、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聘约需辞聘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聘方申明理由。在未办妥解聘手续前无故不履行聘约的,应视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要维护技师聘约的严肃性。前任法人代表与技师签订的聘约,在聘期内,继任法人代表应予承认并履行聘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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