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应届中专毕业应聘去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有关工龄计算问题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应届中专毕业生应聘去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有关工龄计算问题(摘录)
浙劳人才〔1991〕164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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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中方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接收派遣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应聘应届中专毕业生,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并由中方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参照浙劳人才〔1990〕243号文件有关规定,负责代管其人事关系。
四、由中方主管部门接收派遣的应聘应届中专毕业生因正当理由离开外商投资企业后,原则上由中方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接收派遣的应届中专毕业生因正当理由离开外商投资企业后,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协助推荐工作。上述中专毕业生也可自行联系工作或自谋职业。由组织上重新安排工作的,可以当干部,也可以当工人;可以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前后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应聘中专毕业生离开外商投资企业后,在半年内经中方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两次推荐工作,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推荐的,中方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不再负责推荐,也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并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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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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