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退职职工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给退职职工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浙劳人险(1988)64号
省级在杭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杭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最近决定,在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的同时发给相应的生活补贴,其标准参照所在地市的规定执行。为此,现将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三月三日《关于<关于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并给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此外,按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的生活补贴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五元。
增发生活补贴费的时间,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附件: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关于《关于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并给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劳动局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税务局
关于《关于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并给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杭劳薪(1988)23号
各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市级各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1988]2号文件下发后,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经我们研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生活补助费。
二、按杭革[1981]126号文件和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4]217号、省财政厅[84]财行440号关于对一九六○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的职工,享受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元生活补贴费。
三、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增发7元生活补贴费。
四、按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发给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通知》的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生活补贴费。
上述人员的生活补贴费,仍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均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