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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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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7/art_1229101516_30910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

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省政府各部门普遍开展了评选先进的奖励表彰工作,这对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振兴浙江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评选奖励表彰中存在着授予荣誉称号名称设置不规范、范围过宽、次数偏多、数量不当以及重复奖励等问题,影响了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表彰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做好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的奖励表彰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关于加强对国
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荣誉称号的名称。今后省政府各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为“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全省××系统先进工作者”。确需授予其他特殊荣誉称号的,须经人事厅审核同意。
二、严格控制评选对象、范围和数量。评选对象、范围应限制在本系统所属单位正式编制内的在职职工,一般不搞跨系统的行业评选表彰。授予省级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数量,原则上一次按本系统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一以内掌握,先进集体(单位)也要从严控制。巳获得国家和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以避免重复奖励。
三、严格掌握评选的标准和条件。省政府各部门对本系统的先进个人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一定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系统堪称楷模。
四、严格评选方法和审批程序。评选省级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须采取公开的形式和自下而上评选的方法进行,推荐对象要经过群众评选,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推荐,经逐级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建立省级系统奖励表彰工作计划申报审核制度。为了加强对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奖励表彰工作的宏观管理,今后,省政府各部门开展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的评选奖励表彰活动,一般二至三年一次,也可与全国系统先进的评选推荐工作结合进行。在评选表彰活动前三至六个月应向省人事厅报送计划(内容见附件),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提倡庄重节俭的表彰形式。开展系统奖励表彰活动,力求节俭、庄重、实效,一般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进行,或采用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简便形式。确需召开系统性表彰大会的,商人事厅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七、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省级系统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励证书(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具体另行规定)。
八、省级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系统性评选表彰活动,也可参照执行。
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的表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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