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适当提高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关于适当提高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浙劳人险〔1991〕167号
(1991)财行211号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1〕95号《关于适当提高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复函》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对凡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增发八元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费用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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