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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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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7/art_1229101516_309372.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浙劳险(199550

1995)财工20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费价格指数的上涨,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19954月份起,适当增加企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中,凡199312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的基础上,按浙劳人险(1994120号、(1994)财工6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金,低于下列标准的,可补足到下列标准:
连续工资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金低于80元的可补足到80元;
连续工龄满30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金低于70元的可补足到70元;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金低于60元的可补足到60元;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金低于40元的可补足到40元。
二、199411日至1231日退休的人员,也按上述的工龄划档办法增发生活补贴。具体为按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规定待遇相比的增加额,低于上述各档标准的,可按上述各档标准补足。
三、1985年工改后至19941231日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生活补贴。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生活补贴所需的费用,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本金中解决;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问题,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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