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退职等人员适当补贴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关于实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退职等人员适当补贴的通知
浙劳人险(1988)134号
(1988)财工178号
省总工字(1988)27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工会,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浙政[1988]35号《关于实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精神,各地在实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适当补贴的同时,对以下人员也应给适当补贴:
一、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原所在单位当地的退休职工同样补贴标准发给。
二、下列人员按不含赡养家属的补贴标准发给:
1.按省有关规定每月享受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贴的人员;
2.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五日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发给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通知》的规定,每月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人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每月享受遗属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不论人数多少,均按户发给一份。
发给以上四种人员的价格补贴,按原经费渠道开支。
省级单位按所在地标准发给。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