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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font=Times New Roman] [/fon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font=Times New Roman]2011[/font]〕[font=Times New Roman]53[/font]号)的规定:“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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