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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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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478.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力〔1996〕241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15条所指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按照浙劳政[1995]120号和浙劳政[1996]149号文件及其附件的式样执行。
二、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工龄满十五年的原固定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同意。
三、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仍未痊愈终止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百分之百。
四、凡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鉴证。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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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力〔1996〕241号  发表于 2021-2-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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