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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社会保险局对椒江区人事劳动局《关于企业转制时一次性领取三项基金是否要纠正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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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855.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社会保险局对椒江区人事劳动局《关于企业转制时一次性领取三项基金是否要纠正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社会保险局对椒江区人事劳动局《关于企业转制时一次性领取三项基金是否要纠正的请示》的批复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对椒江区

人事劳动局《关于企业转制时职工一次性

领取三项基金是否要纠正的请示》的批复



浙社险[1998]23


椒江区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转制时职工一次性领取三项基金是否要纠正的请示》(椒人劳[1998]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转制企业职工可参照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转制后继续就业的职工(包括自谋职业的),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也可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转制前后职工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企业转制时一次性结算三项基金的做法应予纠正:转制企业职工一次性领取的三项基金,应如数上缴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转制后,职工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社会保险费。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3、原台州化肥厂《关于台州化肥厂转制企业经营机制实施方案的请示》(台化[1994]6号)中“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给予提前退休,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分流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纠正。
4、关于自谋职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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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制时一次性领取三项基金  发表于 2021-3-4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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