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萧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第二条第三款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对萧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款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浙劳函[1999]113号
萧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款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浙劳政[1999]89号文件明确了“城镇各类企业是指在所有建制镇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这一规定对“城镇”范围作出了解释,与省人大颁布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是相一致的,请你们结合浙劳政[1999]89号文件规定,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