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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是否属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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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53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是否属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是否属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是否属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674

临海市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请示”(临劳人险〔19965号)收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答复如下:
“加收滞纳金”是《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方法》第十七条有关加收滞纳费的规定,不属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因此,若企业对养老保险基金(及滞纳金)拖欠不缴的,你局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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