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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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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69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国家人事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

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

退休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浙人退[1997]19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国家人事部人函[1996]25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办理,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1993年10月1日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按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行政机关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八发给,事业单位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行政机关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三发给,事业单位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

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

退休费问题的复函

人函[1996]295号


辽宁省人事厅、地质矿产部人事司:
你们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人员退休费如何计发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改变了退休费标准和计发办法,但对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如何计发未作相应规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前,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精神,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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