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范围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范围的复函
浙劳函[1997]85号
绍兴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最低工资和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范围问题的请示》(绍兴劳办[1997]46号)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及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及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国家规定由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据此,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计算在职工最低工资和职工基本生活费范围之内。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