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578
  • Tax100会员 32564
查看: 514|回复: 0

[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8 18: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597.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7324

1997)财社112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温州、余杭社保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浙政发(1993227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771日起,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中,凡在19961231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增加40元;
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35元;
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30元;
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增加25元;
退职人员增加15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在执行上述标准时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
二、199711日至1231日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同类人员基本养老金(含本通知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四、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