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处理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处理问题的复函
浙劳函(1997)93号
临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等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临劳(1997)第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险(1997)109号、(1997)财社20号)是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在《关于做好破产、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浙劳险(1994)168号、(1994)财工94号)执行两年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为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问题,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出发,制定的一项政策性规定,除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金结构试点城市中的国有企业外,各地都必须按照省劳动厅等四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处理好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