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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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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969.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1999]165

浙劳薪[1999]237

浙财社(199963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和公职人员收入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作如下调整:
一、凡符合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浙人薪[1997]141号、(1997)财社47号规定的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90元;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60元;以上人员的病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2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210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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