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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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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568.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定的通知

浙劳安[1997]272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和《  的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结合我省实行情况,现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报审批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要按照《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问题解答》(三)的规定,并应从实际出发,严格控制审批范围。对有紧急出口任务的可适当放宽审批限度。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一般分别以周、月、季、半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确有特殊情况需以一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经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三、审核批复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限仍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重新申报审批。
四、为规范审批内容和有关资料,全省使用统一的审批表格(式样附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我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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