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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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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18/art_1229101516_309765.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文件

浙劳力[1998]180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依法规范下岗分流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内部分流人员,企业应按分流后的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对分流到企业自办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的人员,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新法人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由企业组织劳务输出分流的人员,企业应根据与劳务输入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劳务输出的下岗人员,在托管协议基础上签订劳务协议;下岗人员通过自身努力在其它单位找到有一定收入的岗位,且又未转移劳动关系的,可以纳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企业劳务输出的管理范围。
三、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有关离岗退养的专项协议。离岗退养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企业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四、对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
五、对分流到其他单位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有关经济补偿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对下岗分流后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一定期限后,重新在本企业安排了工作岗位的,应按照新的岗位要求,经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七、下岗职工跨统筹范围再就业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手续。
八、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订立托管协议,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劳动合同期限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期限届满或在托管期限内经再就业服务中心三次介绍就业不服从的,企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对经教育仍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合同。
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托管期间到社会就业并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托管协议的,企业相应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下岗人员托管期间因个人原因被解除托管协议的,企业可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下岗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被招用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使用属于劳务输出形式的下岗职工,应当与下岗职工所在单位或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明确下岗职工在新岗位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重视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抓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和工作指导,加强对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企业依法处理好与下岗分流人员的关系。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
主送: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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