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1998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1998年我省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帐利率的通知
浙社险[1999]9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经省政府同意,1998年我省企业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帐利率年利率确定为6%。企业退休人员1998年个人帐户余额的计帐利率按照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加权平均计算,即按4.93%的年利率给予计息。请各地根据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的计息和对帐工作。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