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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劳动鉴定后办理手续时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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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0/art_1229101516_310360.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劳动鉴定后办理手续时限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劳动鉴定后办理手续时限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劳动鉴定后办理手续时限问题的批复

浙劳复[2000]17

  



  
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1999年11月15日《关于劳动鉴定后办理手续时限问题的请示》(温社险[1999]94号)收悉。所询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企业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保部门应根据鉴定结论,按照浙劳险[1999]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其手续不能延迟办理。

为及时开展劳动鉴定工作,建议温州市劳鉴委按季度进行劳动鉴定。


○○○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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