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劳动鉴定后办理手续时限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劳动鉴定后办理手续时限问题的批复
浙劳复[2000]17号
温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你局1999年11月15日《关于劳动鉴定后办理手续时限问题的请示》(温社险[1999]94号)收悉。所询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企业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保部门应根据鉴定结论,按照浙劳险[1999]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其手续不能延迟办理。
| 为及时开展劳动鉴定工作,建议温州市劳鉴委按季度进行劳动鉴定。
|
| 二○○○年三月七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