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9)53号
浙财社(1999)14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有关部属单位:
鉴于近几年殡葬收费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由原规定的800元调整为2000元。
城镇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后的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丧葬费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