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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杭州市劳动局《关于破产终止等企业职工家属劳保关系可否转移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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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0/art_1229101516_310403.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杭州市劳动局《关于破产终止等企业职工家属劳保关系可否转移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杭州市劳动局《关于破产终止等企业职工家属劳保关系可否转移的请示》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杭州市劳动局《关于破产终止等企业职工家属劳保关系可否转移的请示》的复函


浙劳社函【2000】6号


杭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破产终止等企业职工家属劳保关系可否转移的请示》(杭劳险[2000]083号)收悉。所询问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企业破产(终止)或企业改制,由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其直系亲属的供养关系允许转移(不包括在企业破产(终止))、改制过程中已领取供养亲属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职工):对未满18周岁的职工子女,其供养关系可转移到配偶单位;对职工父母,其供养关系可转移到其他兄弟姐妹单位。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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