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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有关退休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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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0/art_1229101516_310377.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有关退休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有关退休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有关退休问题的复函

浙劳社函200038

绍兴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有关退休条件问题的请示》(绍市劳办20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职工从事不同性质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可以按下列办法计算: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时间可以同等计算为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工种工作时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时间可以同等计算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工种工作时间。职工从事不同性质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按上述办法计算后,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核定特殊工种的范围。具体依据必须是经原国家劳动总局审批同意的对口行业工种或经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复或备案的对口行业的工种。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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