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1〕152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公出差、准假外出离杭一个月以上,退休退职人员异地安置或职工到外地工作、学生离杭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单位分别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登记表》和《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就医登记表》,到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外地就区登记手续。
二、离杭人员在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就医,应在当地医保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当地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在就近公立医疗机构(不包括部队医院、职工医院、医疗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开设的各种医疗服务机构、私人诊所、村卫生室)就诊。
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须提供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就医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等原始材料。无法提供医院等级证明材料的,凡专科医院、市级及以上医院,均按三级医院的标准处理,县(市)级医院按二极医院的标准处理,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乡镇医疗机构按一级医院的标准处理。
附件:
1.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登记表
2.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就医登记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