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8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及所属县(市、区)、萧山区、余杭区社保局(委),省级各单位,行业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老干(1997)23号、(1997)财社57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1)62号)精神,为保障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企业离休干部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供养的配偶由原每人每月补助290元调整为3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由原每人每月补助250元调整为3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由原每人每月补助230元调整为270元。
二、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物价补贴。
三、调整标准所需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已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停发补助费,防止冒领和重复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现象的发生。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