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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同意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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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1/art_1229101516_310545.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同意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同意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同意省劳动保障

监察总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


浙人函〔2001〕81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要求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确定为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函》(浙劳社函〔2001〕38号)悉。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浙政〔1995〕7号)及浙人政〔1997〕188号等文件规定,经审核,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严格限于机构编制范围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选配,应严格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其工作人员执行职级工作制,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其他人事管理制度。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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