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可否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否享受医疗补助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可否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否享受医疗补助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1)104号
宁波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可否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否享受医疗补助待遇问题的请示》(甬劳薪(2001)1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贴费,属非社会统筹项目,由企业支付。据此,我们认为,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在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死亡的,应由企业支付的丧葬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凡企业在改制时已在净资产中提留的,在提留费用中列支;未提留的,由改制后的企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在于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待遇问题,我们意见,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补助待遇,所需费用由企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