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1]8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和我联系。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启用
(一)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统一建立和管理。
(二)职工个人账户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起建立并计入资金,次月起可以启用。
(三)职工个人账户卡采用磁卡或IC卡管理。
二、个人帐户的资金计入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用于计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根据职工不同的年龄段确定不同的计入比例。
1.3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下同)的0.4%计入;
2.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0.7%计入;
3.45周岁至退休退职前按1.0%计入;
4.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按上年度职工本人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的5.8%计入;
5.7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上年度职工本人退休金(或基金养老金)的6.8%计入。
(三)退休退职人员上年度本人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低于省级单位人均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的,按省级单位人均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计入。
(四)职工所处的年龄段发生变化的,从达到新年龄段的次月起按新年龄段的计入标准计入个人帐户。退休退职人员从办理退休退职批准手续的次月起,经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定后,按退休退职人员的计入标准计入个人帐户。
(五)个人帐户资金按月计入。按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确定个人帐户的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
(六)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补缴以前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补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历年资金。
三、个人帐户的使用和结算
(一)职工个人帐户的使用
1.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应当由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以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当年全部资金可以在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调剂使用。
2.职工个人帐户的历年结余资金,可以用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买药品的费用。
(二)职工个人帐户医疗费用的结算
1.职工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月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结算。
2.职工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个人帐户支付范围以处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向职工收取。
3.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提供个人帐户医疗费用发生清单和符合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清单其它资料。
(三)个人帐户的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审核,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个人帐户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样检查,不符合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四、个人帐户的注销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个人帐户:
1.职工死亡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2.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转移到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或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但职工个人帐户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用人单位的;
3.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二)个人帐户的注销工作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三)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在注销职工个人帐户后,应当对其个人帐户进行清算,并以现金的形式发还个人帐户结余资金。
五、个人帐户的转移
在职职工因劳动(工作)关系转移时,应当在工资关系转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1.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转移到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其它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帐户转移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直接办理。
2.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转移到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处,且职工个人帐户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帐户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划转到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在职职工加入或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的,其个人帐户的转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六、个人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帐户资金应当停止计入:
1.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纳而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2.在职职工在转移劳动(工作)关系中,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3.退休退职人员被停发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的。
(二)个人帐户停止计入期间,其个帐户的历年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三)个人帐户被停止计入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补缴或者重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退职人员恢复领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的,应当从次月起恢复计入个人帐户。
七、个人帐户的计息
职工个人帐户按银行活期存款率计息,按医疗保险结算年度1年计息一次。
八、个人帐户卡的遗失和补办
职工个人帐户卡遗失的,应当在遗失后及时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申请遗失补办,并缴纳个人帐户卡工本费。
九、个人帐户的零星报销
职工定居外地或长驻外地工作的,在住地附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以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报销,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审核后,在其个人帐户资金中按规定报销。
十、个人帐户的信息管理
1.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当告知职工个人帐户资金的支出和结余等情况。
2.职工可以凭个人帐户卡,在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设置的查询设施上查询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
3.职工对个人帐户的计入或支出资金额有疑问的,可以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查询;若有差错的,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实后作出更正。
十一、其它
(一)本办法由省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和《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发布日期:20010408
执行日期:200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