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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1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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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2/art_1229101516_310951.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1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1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2001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109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2001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111日至1231日退休的人员和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60元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34号)规定执行。
三、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待遇处理
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待遇的退休(退职)人员,要在其享受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线之前的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四、资金开支渠道
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
200171日起执行。对200171日至12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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