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有关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有关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2)45号
湖州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有关失业人员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请示》(湖劳社(200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满10年或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据此,对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其退休手续的办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原企业参保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失业的,在失业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的,允许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浙劳险(2000)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2.原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成为失业人员,在失业后既不参保又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未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的,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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