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
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2〕14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我省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由原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仍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