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关于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2]13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直属和省属
企业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温州市所属各县(市、区)社保局,在浙中央直属有关单位,省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金融工作娲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铁路、电力行业和省政府明确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所在统筹地区已经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上应在2002年2月底前全部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所在统筹地区尚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按当地统一部署同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结合本行业(单位)实际,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义,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结合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分布和行业特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费用支持和结算等办法,帮助企事业单位克服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努力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四、各统筹地区在审核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对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要同等对待,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允许所在统筹地区所有参保人员选择就医,以充分发挥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医疗资源的作用。
五、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属地参加基本医疗,是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从改革的全局出发,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部署,积极做好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央直属、省属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能力合作,共同做好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吕祖善常务副省长,陈国平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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