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过的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过的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2)88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高原海拔3500公尺以上地区工作过的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请示》(杭劳社险(2002)1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精神,我省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职工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退休时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在新老办法对比中,对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或15年以上人员,按原国家规定提高5%-10%的退休费标准部分,可作为执行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的对比基数;完全按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按5%-10%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部分,不能作为对比基数。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