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建设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14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2000年12月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以后不再增加。
二、上述单位已按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1)2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老(2002)34号、浙劳社老(2002)109号文件规定调整的养老金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单位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扣回。
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