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5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到本次核查工作对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堵塞养老金虚领冒领漏洞、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的重要性。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成立核查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核查。本次核查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缴费基数的稽核工作。
1.参保单位自查。由参保企业按照稽核内容自行填写调查表(见附件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统筹范围内已参保企业现状,发放调查表,所有参保企业都必须列入本次自查范围。
2.稽核部门复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地税部门根据各企业填报调查表的内容,结合各自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比较,列出复查重点,有针对地对相关企业实行实地稽核。实地稽核可采用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单、相关会计资料和完税资料等,还可以采用向职工公布缴费工资等方式发动群众参与监督。
(二)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认定。
要对养老金发放对象的领取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认定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领取资格清理可采取养老金领取人到社保经办机构自行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到企业或社区集中清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要求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对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要求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居住证明。争取年内在萧山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生存状况指纹识别系统,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
(三)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现状。
结合今年扩面工作和执法大检查的要求,各地在摸清当地从业人员底线的基础上,对各类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实事求是地确定应参保人数,根据年初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目标和全省社会保险和劳动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有计划地将应参保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畴。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底以前完成。召开各市会议布置本次核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7月底以前完成。各地根据本次工作要求和现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采取逐级上报方式,各县(市、区)于7月15日前将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检查工作报告上报所在市,各市汇总后,将汇总表、工作报告(含所辖县、市、区及本级的汇总表、工作报告)于7月底以前上报我厅。在实施稽核和检查期间,我厅将有重点地对部分县市核查工作实施抽查。
(三)整改阶段
9月中旬前完成。根据检查的情况和各地上报的材料,我厅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核查和整改意见并即时进行分类指导。
各地在核查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571-85119445。
附件: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情况调查表
2、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情况汇总表
3、《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53号附件(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