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浙人专[2002]148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推进评审工作社会化,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管理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组建全省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高评委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办法
(一)高评委专家库一般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所设的专业(学科)组建。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按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所设的职务类别,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相近专业(二级学科)划分归类等形式组建。
(二)按有关规定负有全省评审权限的高评委和高评委设在省直企事业单位的高评委专家库由省人事厅会同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和高评委挂靠单位共同组建。
(三)经省同意将高评委设在市的,高评委专家库委托所在市人事部门会同市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和人事厅备案。
二、高评委专家库组建
(一)高评委专家库成员由正副主任人选、委员人选和专业审议组成成员人选三部分组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人选5人,委员人选的数量可根据专业组设置的个数确定50至100人。专业评审组按评审工作需要进行设置,每个专业审议组的高评委专家库,其委员人数应在60人以上。高评委专家库正副主任人选同时也是委员人选。
(二)高评委专家库成员应由担任本专业相应或较高级别专业职务的人员组成,45岁以下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专家库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合一的高评委专家库,其组成成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个别组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充实少量水平较高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成员暂时替代。高评委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其高评委专家库成员中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三、高评委专家库成员的基本条件
担任高评委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作风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精通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熟悉职称改革的节本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评审工作。
(五)现任党政机关职务的人员,一般不进入高评委专家库;进入高评委专家库的成员原则上不能重复进入多个专家库。
四、高评委专家库成员的遴选、确定和调整
(一)各高评委专家库成员可以从省、市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也可在全国的同行专家中遴选。遴选采用单位和专家推荐的方式,具体工作有各高评委专家库组建单位实施。
(二)各高评委专家库成员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
(三)各高评委专家库成员的确定入库和入选调整,由省人事厅会同高评委专家库组建单位组织实施。
五、高评委专家库的使用
(一)每次高评委评审会议召开前一周,由各高评委挂靠单位提出召开高评委评审会议申请,省人事厅组织有关部门从高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成员组成高评委(高评委正副主任同时产生),并在评审会议前三天书面通知高评委挂靠单位,由高评委挂靠单位通知有关专家。为了保证评委会评审时的合法人数,可以另外抽取1至3名候选委员人选备用。
(二)高评委专业评审组由高评委挂靠单位在专业审议组会议前三天从高评委专家库专业审议组候选人中随机抽取(审议组组长同时产生),并报省系列主管部门各省人事厅备案。
(三)经省统一高评委设在市的,高评委组成专家的抽取,委托评委会所在市人事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实施,报省人事厅备案。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请于2002年8月30日前将《高评委专家信息项表》、《高评委专家库建库情况表》和计算机书记盘报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全省高评委专家库将于2002年9月30日陆续启用,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高评委专家库组建的相关工作。
附件:1.浙江省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基本情况信息项表
2.浙江省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库情况表
3.计算机数据报盘等情况说明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