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2]91号
天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请示》(天人劳社[2002]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及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宗教团体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尚无国家明确规定和依据。但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
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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