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浙劳社法监〔2002〕5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复[2002]62号
关于执行浙劳社法监[2002]5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有产在问题的请示》(绍市劳社[2002]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参照范围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浙劳法社监[2002]50号文件适用于上述企业。
2002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