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船舶修造厂可否参照船舶工业特殊工种执行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船舶修造厂可否参照船舶工业特殊工种执行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3)115号
舟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船舶修造厂可否参照船舶工业特殊工种执行的请示》(舟人劳社险(2003)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函》(劳人护(1983)3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劳人通(85)31号文件精神,同意你市二轻系统船舶工业企业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可按照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1987)1433号)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执行。执行船舶工业提前退休工种后,其他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